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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政策

省教育厅关于修订高校科技管理相关文件的通知

省教育厅关于修订高校科技管理相关文件的通知

苏教规﹝20174

各高等学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新形势下科技创新和科技管理要求,加强对高等学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省教育厅对2006年印发的《江苏高等学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管理办法》《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和2009年印发的《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管理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情况,请及时反馈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

附件:1.江苏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管理办法

2.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3.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省教育厅                         

2017330日                      


附件1

江苏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

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管理办法

为在我省高等学校进一步集聚、培育和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能为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解决重大科技问题的优秀科技创新群体,创新高等学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1.江苏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一般应以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研发基地为依托,承担属于国家和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的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项目,主要从事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对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较大牵引带动作用、能产生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自主创新应用研究,所从事的研究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目标和标志性创新成果计划,有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和技术实现路线。

2.创新团队带头人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较深的学术造诣、创新性学术思想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能科学把握团队研究方向和研究过程。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团队带头人应为本省高等学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并获得部省级相关人才计划资助,具有主持部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经验。

3.创新团队成员一般在8人以上,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明确的任务分工,对团队所承担的研究任务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团队具有良好的合作机制和氛围。

二、立项范围、申报与评审

1.创新团队的立项范围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立项50个左右创新团队。已获得国家和教育部创新团队计划立项的团队不再列入本计划支持范围。

2.创新团队由省教育厅下达申报名额,所在高等学校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和省教育厅的申报要求进行遴选推荐,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申请书》,连同高等学校推荐函件一并上报。

3.积极提倡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风险共担的合作攻关和集成创新,鼓励跨学科、跨高等学校组建科技创新团队,鼓励高等学校与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合作组建科技创新团队。

4.省教育厅于立项建设年度的5—6月份组织专家对照基本条件对申报的创新团队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采取实地考察、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专家在考核评议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差额遴选,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5.省教育厅对专家提出的建议支持方案进行审核,经公示后正式公布获立项的创新团队名单。

三、支持措施与管理

1.创新团队研究期限为三年,按照省立校助的方式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所在高等学校负责落实团队开展科研创新活动所需要的研究经费。

2.获立项创新团队在接到批准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由创新团队带头人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科研计划任务书》,经所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

3.获立项创新团队应按年度由创新团队带头人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科研工作年度进展报告》,于当年1231日前,经所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

4.在立项期内,所在高等学校要及时了解、掌握获支持的创新团队的工作状态,协助解决研究中遇到的问题,营造良好的学术科研环境。

5.立项建设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考核小组,采取适当方式重点对立项团队的标志性创新成果进行评估。对创新成果显著,发展潜力大,创新氛围好的创新团队可建议继续给予新一轮的支持。

6.对科研创新成效显著、成果突出的省属高等学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省教育厅优先推荐其申报竞争教育部创新团队。

7.创新团队应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立项建设期内至少应组织一次国际或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

8.高等学校应按照本办法并根据本校科技创新及科技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并实施本校的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

四、附则

1.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741日起施行,原《江苏高等学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管理办法》(苏教科〔2006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江苏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按照省立校助、考核评估、奖优促建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主要目标是聚力创新,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省份、努力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做出应有贡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销进行审批。

(四)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七条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组织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重点实验室批准立项后,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科技、设备、财务、人事、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聘任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四)落实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五)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有关研究方向和目标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专家论证评审、公示、批准立项、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九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

1.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实验室所在学科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具有相应的博士学位授予权。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科技发展趋势,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属于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的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重大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广泛地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3.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高、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优秀研究群体,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稳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高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

5.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确保实验室有效运行。

(二)省重点实验室:

1.实验室所在学科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具有相应的博士学位授予权,个别新兴、交叉学科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作为校级重点实验室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研究领域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国内较高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3.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较高、结构比较合理、创新能力较强的优秀研究群体,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稳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较高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5.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确保实验室有效运行。

(三)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1.省重点建设实验室主要面向尚不具备建设省重点实验室条件的省属和市属本科院校立项建设,符合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布局,已作为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2年以上。

2.主要研究方向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侧重于应用基础研究或高新技术研发,在本领域中具有省内先进水平,能承担和完成省部级研发项目。

3.学术带头人的学术水平较高,有一支结构比较合理、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研究、技术队伍。

4.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5.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确保实验室有效运行。

第十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省教育厅统一部署,由学校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申请报告》,向省教育厅申请立项。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由省教育厅公示,对符合立项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教育厅审核立项,并下达《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目标和要求,履行第七条规定的各项主要职责,负责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情况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学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应围绕建设目标,坚持以科研带动建设,以建设保证科研。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应与相关重点学科建设密切结合,努力为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服务;应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密切结合,积极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创新实践环境;应与科技创新组织建设密切结合,积极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应将网络建设、对外开放平台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作为实验室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积极创新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机制。鼓励依托高校与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高校重点实验室,鼓励跨学科、跨高校建设重点实验室,鼓励与国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合作共建高校重点实验室。鼓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利用高校重点实验室条件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开发。

第十四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建设期一般为3—5年,在3年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在5年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鼓励提前申报。省重点(建设)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期满后,由学校组织验收,并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的验收与申报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结合进行。对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自然视为验收合格;对在确定的建设期内既未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也未批准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即取消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资格。其他重点(建设)实验室的验收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五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科研创新自主权。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状况,对重点实验室布局和研究方向等进行调整、重组、整合或撤消。

第十七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本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60岁,任期为3-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比较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岁,任期3-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二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管理制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由学科、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获得课题等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使用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或实验室统筹解决。实验室应重视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十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要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学校要提供配套条件和资金。

第二十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专项研究基金和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在学校建设经费中设立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意义的课题研究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六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和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要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要逐步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二十八条高校重点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重视和加强创新文化建设,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高校重点实验室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评估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每年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高校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并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条省教育厅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周期评估。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估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

第三十一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的滚动管理。对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序列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教育厅予以奖励;对被评估为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并优先遴选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予以淘汰;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建设实验室,符合省重点实验室条件和总体建设规划的,可申请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的重点建设实验室,予以淘汰。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所在单位)江苏省××重点实验室(所在单位)江苏省××重点建设实验室(所在单位)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4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苏教科〔20067号)同时废止。

  

  

附件3

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江苏省高等学校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特设立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简称项目)。

第二条项目主要支持省属本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职高专院校科技人员开展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两个类别。重大项目主要支持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和有关学科发展前沿问题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育一批国家重大基础研究项目,采取省立校助方式。面上项目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育基础研究重点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项目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项目支持的学科范围包括:理、工、农、医等学科门类。

第五条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二至三年。

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省属本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职高专院校的在岗科技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2.项目应紧密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及其研究方向,准确把握科技发展趋势,切实结合自身优势和研究基础;应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明确的研究方向,并具有创新性或较好应用前景。

3.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并且无在研的项目以及其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4.申报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第七条重大项目应依托部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申报,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前沿性和较好的应用前景,主要研究内容应与平台方向一致。项目负责人应为平台固定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须具有正高级或取得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

第八条面上项目重点面向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科技人员。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不接受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申报。累计获得项目支持二次以上的不得再申报新的面上项目。

第九条优先支持依托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申报项目,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报《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申报书》(一式5份)、《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面上项目申报书》(一式3份),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报书上签字,不得代签。项目负责人登录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基本信息,上传项目申报书和附件电子版。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须对网上填报和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所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报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报项目内容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择优推荐申报。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报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承诺对此承担责任。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项目的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评议和领导审批三个步骤。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以及手续不全的项目不送同行专家评议,并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专家评议采取通讯评议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办法。面上项目在通讯评议的基础上召开评审会议听取专家意见;重大项目采取现场答辩及会议评审。省教育厅对专家评议通过的项目进行审定后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专家评议实行全过程回避和保密。专家应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的申报项目、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报项目的评审,不得复制、抄录申报书内容,保护申报人的知识产权,并对评议结果保密。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后,省教育厅以文件形式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高等学校。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简称《合同书》)。面上资助经费项目和重大项目与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各执1份。《合同书》作为拨款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不报,且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或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合同书》确定的条款,作自动放弃处理,则撤销该项目。面上自筹经费项目委托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书》,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执1份。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中,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项目负责人应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重点反映项目的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应于每年430日前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以及须延期、中止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批。其中延期项目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结题采取结题验收的形式。重大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验收报告书》(简称《验收报告书》)和代表性研究成果,经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验收;面上资助项目提交《验收报告书》和代表性研究成果,由省教育厅委托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面上自筹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总结汇报项目研究情况,提交项目研究成果,由省教育厅委托所在高等学校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情况与结果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面上自筹项目是否进行验收,由所在高等学校决定。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每年将已验收项目和延期结题项目及不能完成的中止项目《汇总表》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

第二十条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交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须在国家核心期刊或SCI源等期刊上发表)、专著、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项目成果均应标注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验收材料。

第二十一条面上资助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通讯评议的办法,每个项目应由不少于3名外单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重大项目的验收采取会议评议的方式,原则上要有5位以上同行专家。验收工作根据《合同书》和项目申报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技术指标,侧重对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议。通过成果鉴定的项目可不必另行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每年430日前,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集中向省教育厅报送结题验收材料。重大项目和面上资助项目结题验收材料包括:《验收报告书》一式2份,代表性成果1套。已通过成果鉴定的项目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应报送成果鉴定书和鉴定材料各1份。中止或延期的项目由所在高等学校同时报送中止或延期报告。面上自筹经费项目《汇总表》(内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结题时间、审核结果)一式2份。

第二十三条对没有正当理由中止以及结题验收、结题审核不合格的项目的负责人,省教育厅将停止三年受理其新计划项目的申报;对不认真履行项目申报、检查考核、结题验收、结题审核等管理职责的高等学校,省教育厅将在其新项目申报数量方面加以适当限制。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主要由省教育厅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和学校资助等渠道解决。资助的项目经费应按《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134号)要求,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项目预算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费用,不得安排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六条对于中止、撤销的面上资助项目,省教育厅将收回其相应的资助经费。对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高等学校不积极协助省教育厅收回相应资助经费的,省教育厅将在其他相关科技资助经费中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获得支持的高等学校、项目负责人如对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暂停受理项目负责人或所在高等学校的项目申报。

第二十八条对于项目实施中取得重大突破、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的高等学校和个人,省教育厅可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4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教科〔200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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