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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政策

江苏省科协调研课题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协调研课题管理办法

 苏科协发〔2014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江苏省科协调研课题旨在广泛动员广大科技者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为江苏推进“两个率先”发挥科技思想库作用。

第二条为规范江苏省科协调研课题管理工作,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协开展的软课题研究和科技工作者建议。

第四条课题主要以公开申报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特点,也可采用定向委托方式。

第五条调研宣传部承担课题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负责课题申报和组织专家评审。

第六条课题的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协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

 

第三章 审 批

第七条根据评审专家委员会意见,择优选择一批调研选题,报经省科协党组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课题承担单位。

第八条课题承担单位与省科协签订《江苏省科协调研课题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结项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调研宣传部负责研究课题的指导和督查工作。课题研究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条课题实施将组织中期专家评估。课题承担单位须根据评委会专家意见,提出调整研究方向、方法和进度的具体措施。中期评估未通过者,即中止资助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在研究过程中,发生政治问题、学术不端等行为,视情况给予警告、减拨或停拨直至追缴课题经费、撤销课题等处分,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的课题申请。情况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五章 结 项

第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应按时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并提交《省科协调研课题鉴定结项申请书》,参加结项验收。

第十三条评委会根据课题完成情况,确定是否予以结项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委托类政策咨询课题,根据专家评委会意见,适时进行修改和调整,通过《江苏省科技工作者建议》报送有关党政部门和相关领导。

第十五条未通过结项验收的,须按要求做出修改,并在3个月内提出结项验收申请。

 

第六章 成 果

第十六条课题结项后,承担单位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结项报告书,与课题成果一并报送省科协。

第十七条课题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属省科协所有。课题承担单位和个人公开发表研究成果须征得省科协同意,课题组和研究者享有署名权,同时须注明“本项研究得到江苏省科协调研课题资助”。

 

第七章 经 费

第十八条课题研究经费采取省科协资助和自筹资金两种方式。

第十九条《课题任务书》签订后,拨付40%经费;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30%经费;课题成果被省级以上科普读物、科协内刊、科协相关文件汇编采用或报送党委政府部门和相关领导,得到采纳和肯定的拨付30%,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视情况拨付不超过10%的经费。

第二十条课题承担单位未能完成课题研究,或者无法落实所需其它经费而导致课题无法继续执行时,课题承担单位须向省科协提交书面报告,并退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专款专用。课题结题后,课题组须报送课题经费决算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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