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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政策

泰州市科技支撑计划社会发展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科技支撑计划社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社发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结题)流程,优化管理,提升效率,根据《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第二章  指南编制

第三条  每年年初,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社会事业发展现状、趋势和需求,编制当年社发项目指南征求意见稿,采取发送邮件、调研或座谈等形式,向各项目主管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5日。

第四条  市科技局综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发布指南正式稿并在官网公开,同时接受项目网上申报。从指南正式稿发布至项目网上申报截止,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报采取限额制,市科技局根据当年项目总经费、拟立项数量等,确定各主管部门的额度。

第六条  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各单位申报项目。申报过程中,网站相关技术问题咨询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项目内容、指南要求等业务相关问题咨询市科技局农村科技与社会事业发展处;项目提交、形式审查和纸质材料报送等问题咨询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七条  社发项目的设立旨在引导和支持有利于改善与保障本市民生及社会发展的应用技术研究、开发、集成、应用、示范、推广。除指南有特殊说明外,申报社发项目的软科学类项目不予进入评审。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网上评审。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规定流程确定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立项项目。指令性计划项目立项后,须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条  签订项目合同需注意:

1、考核指标必须与申报书考核指标一致,不得修改。

2、禁止更换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人(前三位);原则上其他参与人员也不可变更,确因研究需要必须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在网上填报合同书之前,以个人名义提交变更申请一份,签字并加盖承担单位公章,送至市科技局,同意后方可变更。指导性计划项目变更参与人的,程序同上。不经申请擅自变更参与人员的,项目结题时一概不予承认。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按照项目管理需要,市科技局可对在研指令性项目开展中期检查。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如发现项目管理不善、实施不畅、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等问题,要及时督促处理,并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无法执行合同或需要进行变更的,报请主管部门调查后,形成书面申请报经市科技局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七章  项目验收(结题)

第十四条  常年受理申请、集中验收(结题)。

第十五条  指令性项目验收程序:

1、网上填写验收申请表:登陆“泰州市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填写验收申请表,待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打印两份(带水印)。

2、准备验收材料:验收申请表(或项目主管部门行文的总结申请、中止申请)、项目合同复印件、项目总结报告、财务明细表(需加盖财务章)和发票复印件、相关附件(发表文章、专利、软件登记证等)。所提交的佐证材料,必须与合同考核指标一一对应;合同考核指标必须在项目执行期内完成。考核指标有论文的,发表的论文需在首页注明由本计划支持;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必须为课题组前三位成员之一。

3、带齐所有材料(申请表二份,其他材料一份)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验收申请表盖章)。

4、带齐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的所有材料到市科技局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处办理验收申请审核(常年受理,市科技局211房间,潘丽蓉,0523-86399061)。审核通过后,准备1套原件、4套复印件交市科技局。

5、市科技局定期组织有关专家集中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会议验收。

6、将验收后按专家意见修改的验收材料原件一份(含盖章的验收申请表、合同复印件、总结报告、财务明细表、发票复印件、附件、专家签名表、验收意见)报市科技局农社处归档。项目承担单位请自留一份归档,以备后续审计。

7、经费决算要求:

企业:须提供财务明细表(盖财务章)和所有发票复印件。

高校、科研院所和医院等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列支且财务规范的,可提供财务软件自动生成的项目经费使用明细表,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单位法人签字章,如此则不需再附发票复印件,经费使用情况由本单位把关,市科技局定期检查;也可提供财务明细表(盖财务章)和所有发票复印件。单位财务管理混乱、未单独列支或市科技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经费使用未按规定执行的,必须提供决算表和所有发票复印件。

项目经费未全部使用的,退回剩余经费。

第十六条  指导性项目结题程序: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题申请表,附结题报告和相关附件(发表文章、专利、软件登记证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纸质材料1套报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每年的6月和12月上旬,市科技局对到期项目集中进行验收和结题,并将结果告知主管部门。

验收和结题可能有以下结果:

1、通过验收(结题)。项目执行情况较好,完成合同所列各项指标;经费使用规范;无不诚信行为。通过验收(结题)的项目将记入诚信记录。

2、退回整改。基本完成合同所列各项指标,经费使用规范,仅验收材料存在某些不足,整改后即可通过的,退回整改,30日内再次提交。该类情况可正常结题。

3、项目中止。项目执行情况较差,未能完成合同所列主要指标;或经费使用不规范;或未经申请延期半年以上;或单次整改时间超过30日;或整改超过2次,等等。该类情况将不予结题,追回未使用的经费,并记入失信记录,项目负责人暂停1-3年的市级科技计划申报资格。

4、项目撤销。验收材料中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如冒名顶替、学术不端等;或骗取、挪用经费,等等。该类情况将不予结题,记入失信记录,追回项目经费,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今后不得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结题)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扎口,在每年的6月和12月至市科技局统一办理结题证明或验收证书,非此时间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按时申请验收的,由项目负责人出具书面正式报告一份,经本人签字、主管部门盖章认可后报至市科技局,同意后可延期半年。申请延期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主管部门在研项目的五分之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农村科技与社会事业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泰州市科技局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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