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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政策

泰州市科技支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泰州市科技支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加快重大技术突破和高新技术攀升步伐,提升关键领域自主创新水平,市政府设立泰州市科技支撑计划资金。为进一步加强对科技支撑计划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支撑计划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市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示范的补助经费,是实施市区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科技支撑计划资金。

第二章 科技支撑计划资金的分配

  第四条 科技支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集中用于支持由支撑计划承接的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任务,防止分散使用。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有偿资助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支撑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科技支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五条 科技支撑计划资金主要用于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和部门。围绕现代装备制造、生物技术与新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等重点领域,支持项目主要是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高新技术产品和优质品种开发、国际科技合作及社会发展应用研究与科技示范工程等方面。

  第六条 根据市区产业结构特点,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科技支撑计划资金具体分配比例为:工业项目 62%、农业项目30%、社会发展项目8%。

  第七条 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支持方式有三种:贷款贴息、有偿使用和无偿拨款。其中贷款贴息市按金融机构对项目的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在贷款资金到位后,凭与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贷款借据回执复印件办理科技贷款贴息申请手续。有偿使用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借款手续。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计划任务,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时归还有偿使用资金,该资金继续列入以后的年度科技支撑计划资金。

第三章科技支撑计划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八条 科技支撑计划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的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境外进口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三)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四)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五)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会议及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发生的费用,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八)管理费:指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其总额控制在该项目科技支撑计划经费的1.5%以内;

   (九)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科技支撑计划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建立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入库审查批准制度。申报科技支撑计划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财政局分别报送科技项目计划书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在认真调查审核的基础上,将符合上述受理范围的项目纳入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每年3月和7月集中对进库项目进行评估。项目评估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采用署名评分的方式进行,根据评估综合得分排出项目次序,报市科技支撑计划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择优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科技支撑计划资金严格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一)对于纳入实施计划的工业和农业科技项目,首次拨付该项目科技支撑计划资金的80%,待项目竣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及时拨付资金余额;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项目清算,并退回已拨款项的结余经费;

  (二)对于纳入实施计划的社会发展项目,一次拨付项目资金;

  (三)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资金必须于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加强对科技支撑计划资金的监督管理,把好项目立项关、监督关和验收关,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科技支撑计划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加强对科技支撑计划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今后完善工作方法、健全各项制度的重要依据,促进项目资金绩效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四条 列入科技支撑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撤销或变更的科技支撑计划资金项目,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作出撤销或变更项目的决定,在决定后的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编制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核批,剩余的科技支撑计划资金应全额上缴国库,继续用于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科技支撑计划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清算工作,并将项目经费决算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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