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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政策

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参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获得市本级财政经费资助,列入市科技计划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无资金资助的市级科技(指导性)计划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计划编制

  计划编制包括科技计划设立,项目指南发布、项目组织、受理、初审、专家评估、审定、公示、下达等基本程序。

  计划的设立,指南发布及项目组织、受理、初审

(一)综合计划处在征询专项计划主管处室意见基础上,负责提出年度科技计划设立方案及其经费预算的总体安排方案(主要包括安排原则、重点和面上项目设置、经费安排意向、下达进度等)局长办公会定。

(二)原则上各类科技计划均须向社会发布项目指南。依据年度科技计划及其经费的安排方案,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综合计划处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三)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项目受理汇总等;专项计划主管处室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材料的初审、分类,在项目审查结束后提出提交专家评估的项目清单;综合计划处负责项目的综合审查

  评估

(一)原则上所有计划项目立项前均须经过专家评估,专家评估按组评分离原则进行。专项计划主管处室负责提出评估专家需求及评估建议方案;综合计划处负责评估专家的遴选和评估意见汇总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专家评估的组织工作监察室负责监督。

(二)专家评估的主要方式为网络评估会议评估,根据需要还可采取论证评估、评标评估、函件评审、视频会议等方式。评估过程由各专家独立完成;会议评估时各小组可讨论提出综合评估意见;市重大科技项目可增加现场考察或答辩程序。

(三)专项计划主管处室负责提出评估专业类别、专家数量、回避单位等要求。在监察室的监督下综合计划处从专家库中按1:3比例随机抽取评估专家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开展评估活动,包括电话通知评估专家和及时发放专家评估费用,原则上一类计划由一人负责办理。

)专家评估活动严格遵循回避制度,原则上以市外专家为主,与评估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专家、评估对象因正当理由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的专家应回避。评估专家与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评估内容与结果,保护项目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审定、公示

监察室的监督下,综合计划处汇总专家评估意见,交专项计划主管处室。专项计划主管处室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按一定比例提出拟立项项目清单及经费安排建议,长办公会研究,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

  下达

项目的下达由专项计划主管处室根据审定意见和公示结果拟文,送综合计划处汇总,报局领导后与市财政局联合签发。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  专项计划主管处室负责计划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包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的中期检查、项目验收、计划统计、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等工作。综合计划处负责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对项目合同签订、验收、结题等进行扎口管理。

第十  各类项目均须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专项计划主管处室负责专项计划项目合同的签订,须在合同中明确项目任务和内容。合同经项目负责人和专项计划主管处室负责人签字后,送综合计划处加盖“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专用章”,合同由各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和综合计划处分别存档保管。

第十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撤销、延期和中止的项目,由专项计划主管处室综合计划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第十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重大项目不超过3年),原则上科技项目年度拨款不超过计划资金的80%待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项目资金余额。社会发展计划项目经费一次性下达。

第十  加强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综合计划处会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制定中期检查计划,各专项计划主管处室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中期检查由专项计划主管处室会综合计划处组织实施。

第十  专项计划主管每年对在研项目进行清理和结转,尚未正式办理验收证书、结题证书、撤销或中止手续的项目均应纳入结转项目范围,报综合计划处汇总对应结未结项目,由专项计划主管处室核实有关情况后,会同综合计划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七条  专项计划主管处室负责各科技专项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总结,经综合计划处汇总后报局领导。

第十八条  项目在目标、任务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验收的组织管理形式包括会议验收、函审验收两种方式。面上项目验收,由各专项计划主管处室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重点项目验收,由各专项计划主管处室会综合计划处组织实施,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形式。

第十九条  综合计划处负责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扎口,对验收证书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加“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用章”。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综合计划处会同市财政局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今后完善工作方法、健全各项制度的重要依据,促进项目资金绩效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  计划项目执行情况、验收结题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管部门后期新立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  综合计划处负责计划项目设计任务书、科技项目合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项目验收证书等文本的统一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  各类计划项目指南发布、项目组织申报、计划及经费的下达、项目管理及验收等有关文件统一编科计文号。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的编码和计划文件的文号由综合计划处统一编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完善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综合计划处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及入库数据的检查审核;专项计划主管处室负责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的网上申报、项目数据入库工作;市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系统服务器的维护、运行及网络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由所属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属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相关单位等作为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管理机构。主管部门负责申报项目推荐,审核申报材料;及时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统计工作,按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配合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接受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进行项目评估和绩效评价;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真实填报项目执行情况,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完成相关统计工作;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及时取得知识产权。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经费,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项目,并可追究民事或其他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定期对评估专家做出信用评价。评估专家在评估过程中泄密的,取消其评估资格。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在计划及项目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况相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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